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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工储罐的维护和检修的安全措施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0-09-18 12464 次浏览

1.储存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应配备消防设备。油罐内严禁吸烟、明火照明和取暖,火源应带入罐区。2.

1.储存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应配备消防设备。油罐内严禁吸烟、明火照明和取暖,火源应带入罐区。

2.储存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蚀性介质的储罐,应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。

3.储罐检修前,切断与储罐相关的电气设备电源,办理设备交接手续。

4.储罐内部介质耗尽后,应关闭进出口阀或加盲板,切断与其相连的管道和设备,并有明显的切断标志。

5.装有易燃、腐蚀性、有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储罐应进行更换、中和、消毒和清洗处理,并在处理后进行分析和检查。分析结果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。如果有易燃介质,禁止用空气代替。

6.罐内作业应取得罐内作业许可证。长时间中断作业的,应补办罐内作业证。

7.样品在进入罐内操作前30分钟取样分析,氧含量在18-23%(体积比)之间。

8.进入储罐时穿戴个人防护设备,以清除有毒和腐蚀性残留物。

9、需要搭建脚手架和升降装置,牢固可靠,操作中严禁内外抛掷材料工具,以保证安全操作。

10.罐内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24V的防爆灯。

11.当罐内需要动火作业时,申请动火作业证。

12.罐内作业应设监护人,并采取可靠的联系措施。

13.完成后,维护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共同检查储罐的内部和外部。确认后,监护人应在关闭人孔前在罐内签署操作证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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